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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刘松宝、刘如色、郑立新(以下简称刘松宝等三人)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亚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王咸悦、王孔杰、王孔臻(以下简称王咸悦等三人)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的(2018)琼行赔终1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王咸悦与王孔杰、王孔臻系父子,均为三亚市天涯区海坡村民委员会第九小组(以下简称海坡村九组)村民。2010年4月16日,王咸悦等三人(甲方)与刘松宝等三人(乙方)签订《房屋建设协议书》,主要内容:
1.甲方旧宅位于海坡村九组28、29号,约800平方米,与乙方合作进行危房改造,建造一栋十三层的住宅楼,建筑面积约7800平方米,住宅楼名海坡滨海公寓;
2.住宅楼施工建设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住宅楼建成后,土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在一楼车库分得五十平方米住房一套,剩余面积甲乙双方各占50%,双方共同使用一层车库;住宅楼第二至六层、第十二层楼房归甲方所有;乙方对第七至十一层、第十三层楼房享有60年使用权,期限从2012年1月1日至2072年1月1日止;使用期满协议终止,甲方无偿收回分给乙方的所有楼房;
3.房屋物业管理由甲方负责,乙方需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乙方在60年使用期内,如政府征用土地和房屋的,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各自所有的房屋取得相应的房屋补偿款和房产补偿款(如政府按政策只对首层住宅基地或按原户籍人口进行安置补偿,宅基地、原户籍人口补偿费、安置费或安置房归甲方所有)。协议签订后,刘松宝等三人出资,王咸悦等三人出地,共同建成海坡滨海公寓,双方按约定对房屋进行分配,但未办理产权登记。
2015年9月30日,三亚市政府作出三府(2015)194号《关于海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194号征收决定),主要内容:决定征收三亚市海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海坡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改造项目总占地面积约316亩,需征收房屋面积约104万平方米。征收主体三亚市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天涯区政府),征收时间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3月30日。海坡滨海公寓位于三亚市天涯区海坡村第八网格8-125,共十三层,在此次征收范围内。同日,三亚市政府作出三府办(2015)269号《关于印发三亚市海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各类安置对象的认定条件、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其中,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征收无合法房屋产权(或等同手续)、且户籍也不在海坡村委会的外来人员的房屋,按以下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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