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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在他人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来源: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日期:2021-06-29    点击量: 1410

【裁判要点】

首先,国家赔偿是对合法权益损失予以赔偿。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因当事人对违法建筑不享有合法权利,请求赔偿违法建筑物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国家赔偿对直接损失予以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当事人现实的,以及将来必得的合法利益损失。非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将来可得利益损失,均不属于“直接损失”范围,不予赔偿。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为了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根据合法、有效的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应当获得的奖励、补助,属于应予赔偿的合法权益直接损失。 非本村村民,无权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其未经审批在他人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并依据合作开发合同分得的房屋,应当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违法建筑,征收时应当不予补偿。但是,为了平衡村民与外来人员的利益关系,加快征收进度,提高征收的总体经济效益,可以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此类人员给予补偿补助。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赔申1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松宝,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如色,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立新,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述三位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斌、许秋蕾,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

法定代表人阿东,市长

原审第三人王咸悦,男,193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羊新社区居委会羊栏学区。

原审第三人王孔杰,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

原审第三人王孔臻,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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