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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来源:海南日报     日期:2021-10-09    点击量: 209

为探索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统筹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和乡村振兴的需要,《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日前正式印发。《意见(试行)》共有36条,从入市管理机制、入市交易规则、土地开发利用管理、不动产权能和登记原则、入市交易收益分配与使用、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进行了规范。

《意见(试行)》要求,要建立严格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机制。要强调规划引领和用途管制,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入市项目应当符合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强调入市项目不得发展房地产,同时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产业项目准入管理制度;建立入市土地计划供应制度,各区政府于每年11月30日前,合理安排下一年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确保集体土地有序进入市场;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向各区预下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用于乡村振兴项目;科学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原则上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每3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城乡发展和市场状况适时调整。

同时,《意见(试行)》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进行了规范。其中,在入市流程上,结合海口市、区、镇三级政府的特点,在省试点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以不同阶段为界限划分为“准备阶段-审批阶段-交易阶段-交易完成”四步流程,同时考虑到入市条件相对成熟、资料相对完善的情形,在准备阶段可以直接进行入市方案表决,进一步简化入市程序。

强化土地开发利用和供后监管。《意见(试行)》明确要求入市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利用土地,按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重新或补充签订入市合同,同时强调开发建设应符合城市建筑风貌管控的要求,支持美丽海口建设;严格闲置土地处置,对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参照国有土地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明确土地使用权到期处置方式,经海口市政府批准,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由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村集体无偿收回;明确土地使用权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提前收回,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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