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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新政,促进存量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

来源:海南日报     日期:2021-09-14    点击量: 246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促进存量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意见》明确适用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为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根据《意见》,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则,促进要素流通方面,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市县政府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鼓励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购买存量建设用地,依据规划转型用于我省鼓励的产业项目建设。      

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提高服务水平方面,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土地出租(转租)合同,具体出租(转租)期限由出租(转租)合同约定,不得超过20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不需缴纳土地出租(转租)收益。工业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与出租人书面约定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对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保障合法权益方面,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连同其地上建筑物一并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当从所得价款中按经确认的评估价格40%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涉及租赁土地的抵押价值应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其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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