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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样板间应“所见即所得” (2)

来源:北京青年报     日期:2021-07-12    点击量: 344

看点

1

样板间装修标准与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

新规中明确了企业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在预售方案中列出主要材料、设备清单;在预售商品住房前,应当按规划图纸和预售方案明确的户型、尺寸、标准、工艺设置交付样板间,并在交付样板间内布置工艺样板区。

提出“三个一致”的要求,即:样板间的装修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保持一致、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的交房状况保持一致,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设施。同时要求,样板间保留至项目交付三个月后。

2

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应公示项目不利因素

新规明确企业在制作各类销售宣传材料时,项目范围内展示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项目以外应与现状保持一致;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不利因素。

严格销售机构、人员、行为管理。在项目销售前,开发企业应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不利因素内容、销售政策法规、规范推广用语等方面。

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应佩胸卡上岗,线上销售应实名,同时提出了销售人员“四严禁”,即:严禁虚假不实宣传、严禁误导客户处置占有公共部位、严禁宣传周边未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严禁渲染紧张氛围促销。

另外,规定在签订合同时,企业应向购房人展示样板间,介绍材料、工艺、尺寸等内容;同时告知项目不利因素并由购房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宣传推广材料应形成书面、影像材料留存备查;明确企业对商品住房的整体质量及售后服务负总责,应向购房人出具符合合同约定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

竣工验收前至少开展两次“工地开放日”

参考其他城市经验做法(上海、杭州、宁波、温州),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应在竣工验收前开展不少于两次的“工地开放日”,组织购房人进入工程现场了解项目实地情况,对购房人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企业应维修整改并反馈购房人。鼓励通过在线视频向购房人实时展示施工进度。

强调落实交付前房屋质量查验制度,除按市住建委《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规定,组织购房人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外,还应组织购房人对预售方案中所列的装修质量标准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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