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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户籍居民落户交验材料和办理程序
(一)交验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申请人《居住证》。
3、系统无法核验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提交本月(或上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清单。
4、凭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房屋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附付款发票)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可在自有产权房屋落户;凭房管部门签发的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租赁证可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居住在政府单位管理的公房的,凭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租赁证或政府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可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居住在用人单位集体宿舍的,凭该集体宿舍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单位租赁证),住宿证明(或个人租赁证)和劳务关系证明可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凭《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5、配偶随迁的,提交《结婚证》及配偶《居民户口簿》;子女、父母随迁的,提交子女、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
(二)办理程序
1、统一由辖区办证中心(金盘、高新、美安派出所辖区的由开发区分局户政窗口)窗口民警受理审核,值班主任审批,当场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2、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辖区办证中心(或开发区分局户政窗口)办理落户;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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